驻马店市商务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发布者:admin 日期:2023-05-24 10:31:00 点击数: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发卡业务较少,无侵害购卡人权益的。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预付卡发行实名制、非现金制、限额制及购卡章程协议、终止兑付有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首次违法,发卡业务较少,无购卡人投诉的。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预收资金管理、预收资金余额限制、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业务信息报送)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首次违法,发卡业务较少,无侵害购卡人权益的。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首次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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