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提前申报政策解读

提前申报是海关为了加速企业通关,在货到以前提前进行单证审核,使货物到港后就能提货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与其他便捷通关措施一样,"提前申报"必须要与企业的资信状况相联系,所以企业进行"提前申报"的前提是"经海关批准"。与传统模式相比,进口提前申报能显著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

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提前申报需注意:

1、国外舱单需要与实际货物信息相符一致;

2、 客户需要和发货人及货代确认提供预报信息(预报提单、发票箱单等单证信息);

3、 隔月单证需要注意舱单及理货信息日期是否隔月(涉及汇率差问题);

4、检验检疫法检商品需要到货后才能进行申报,暂时不适用新模式;

5、货代需提前提供准确的运费证明,以便准确申报运费。

出口提前申报需注意:

1、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后超过3日未运抵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口提前申报的转关货物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超过5日的未运抵监管作业场所的,海关一律直接撤销报关单;

2、对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海运大宗散装货物,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必须在申报后3日内装载完毕;超期未装载完毕的,除各隶属海关报大连海关批准外,一律直接撤销报关单;

3、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4、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未放行的,企业要及时与管辖海关联系,查找未放行原因,避免耽误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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