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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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第三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经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进行公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到商务厅领取证书。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55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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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上报 | 上报责任:制作上报文书;按规定上报省商务厅。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56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进行公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到商务厅领取证书。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56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进行公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到商务厅领取证书。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60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对外贸易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对外贸易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进行上报,进行公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 对外贸易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到商务厅批准。 | 对外贸易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95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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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对外贸易发展科 | 1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对外贸易发展科 | 1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对外贸易发展科 | 1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95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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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秩序科 | 1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市场秩序科 | 1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市场秩序科 | 1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市场秩序科 | |||||||
服务电话:0396-2795183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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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56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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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备案 | 按规定备案。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56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驻马店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四十条第一款:“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对外开放办 | 1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对外开放办 | 1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
决定 | 决定责任:商务局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对外开放办 | 1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
备案 | 按规定备案。 | 对外开放办 | 1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396-2795163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民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0057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民中心66-68综合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