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本机关编制了《驻马店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地点查阅。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驻马店市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广泰大厦16楼1605房间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节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6-2795135
传真号码:0396-2795266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广泰大厦1605房间市商务局办公室收
邮编:4630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名称 |
发布时间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指文件信息的统一编号,一般为27位,由“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份-系统顺序编码”组成。
2.主题分类。按照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
3.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
4.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5.成文日期。指信息的成文时间,格式为:CCYY-MM-DD HH:MM。
6.公文时效。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的按照“有效”、“失效”、“废止”标注效力属性。
7.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8.发布时间。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1.驻马店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swj.zhumadian.gov.cn
2.驻马店市账务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驻马店商务
3.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4.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5.现场查阅点:
驻马店市商务局(泰山路广泰大厦16楼1605房间,0396-2795135)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一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详见附表1)。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要件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根据申请内容,本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本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4.时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涉及收费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详见附件2)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